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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來文,惠請轉知轄內藥商及所屬會員,藥商買賣藥品應確實遵守藥事法規定,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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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10月4日FDA藥字第1071407726號函文如下:

主旨:
惠請轉知轄內藥商及所屬會員,藥商買賣藥品應確實遵守藥事法規定,請 查照。

說明:
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免於藥品非法流用,請確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藥事法第49條之規定,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之藥品或醫療器材。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本法第49條所稱之不得買賣,包括不得將藥物供應非藥局、非藥商及非醫療機構。違者可依同法第92條,處新臺幣3~200萬罰鍰。
二、藥商於批發售賣藥品時,應確認購買者之身份,相關醫療機構及藥事機構等身份及開業狀態,可至衛生福利部醫事查詢系統(https://ma.mohw.gov.tw/masearch/)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