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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全聯會醫療器材管理法修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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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器材管理法》行政院版草案,於106年12月29日經立法院一讀通過,惟於107年10月24日及25日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進行逐條審查時,主管機關食藥署採納委員版本,於該草案第14條新增第3項規定即「醫事機構為執行業務之必要,得供應業務相關之醫療器材,並得免請領醫療器材販賣業許可執照」,隨後送交院會審查,院會則決議送交黨團協商後再行處理。
  然而,本會認為新增第14條第3項規定開放醫事機構為執行業務得直接供應醫療器材,卻未予以合理限制,恐製造不必要之需求,難以保障民眾權益,故嚴正聲明該條文若未修正,本會無法支持《醫療器材管理法》之制定,一直以來在立法院為全民健康把關的李彥秀委員,在此法案也始終與本會站在同一陣線,捍衛全民醫療權益。本會也提出條文修正建議,認為醫事機構供應醫療器材,應以「醫療行為執行中,且為民眾當下所必須使用者」為限,如非屬該情形,則應辦理醫療器材商登記;惟此修正建議未獲主管機關及其他醫事團體支持,但本會並未因此動搖,仍然堅持守護民眾生命及身體健康。
  歷經一年多來與食藥署及相關利害團體之溝通,於《醫療器材管理法》三讀通過前,本會也由黃金舜理事長親自出席多場協商會議,即使面對醫師公會全聯會、醫材商全聯會及主管機關之多方壓力,黃理事長始終力守本會所擬條文拒絕妥協,也一度達成以本會所擬條文為正式條文之目標;然而,醫師公會全聯會卻立場反覆,多次撤銷協商結果,最終決議於原第14條第3項規定增加但書即「但非屬執行業務提供病人使用,而係販賣、零售醫療器材,仍應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醫療器材商登記。」送交立法院進行二、三讀。
  《醫療器材管理法》經過近兩年的折衝,總算是完成立法大業,條文雖未完全符合本會期待,但各界均能感受到本會維護民眾健康之用心與堅定,也期盼醫事機構在符合法規要求的情況下,本於業務需求提供醫療器材,共同為全民健康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