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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不得於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套印「藥品不得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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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於4月6日公告,重申醫師於處方加註「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時,應敘明理由,醫療機構不得於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套印「處方箋上全部藥品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
衛福部表示,在107年12月27日及109年3月24日已發函說明,有關藥師調劑醫師處方,如有藥品未備或缺乏時之處理方式,及醫療機構不得於慢性病處方箋一律套印「處方箋上全部藥品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
此次4月6日公告說明,藥師依醫師處方調劑,遇有藥品未備或缺乏時,醫師處方之藥品名稱若未註明不可替代之理由,得以同成分、同劑量、同劑型之他廠牌藥品替代,並應告知病人,且將替代藥品清單交付病人轉原處方醫師參考或於調劑完成後,將藥品清單上傳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以符合藥師法第17條之規定。
為維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各醫療機構及藥局穩定提供藥品之秩序,衛福部於3月17日發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藥品供應管理原則」,醫療機構未基於個別病人病情需要,統一於慢箋套印「全部藥品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將以違反醫療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02條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