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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來文,「報驗義務人於輸入食用油脂、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專案進口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業經本署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以FDA食字1091301668號令發布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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