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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ranitidine成分藥品自109年8月1日起暫停於國內供應、銷售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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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藥署)前已要求藥品許可證持有商應於109年7月31日前提交含ranitidine成分藥品安全性評估資料,經食藥署蒐集國內外安全性評估資料評估其臨床效益及風險,考量ranitidine藥品中不純物N-亞硝基二甲胺(N-Nitrosodimethylamine, NDMA)之含量,會隨著儲存時間增加或儲存高於室溫下而上升,進而導致NDMA含量可能超出每日可接受攝取量96 ng,且於我國有其他藥品可供替代,食藥署已要求藥商、藥局及醫療機構自109年8月1日起暫停於國內供應、銷售或使用含ranitidine成分藥品。

食藥署網站公告連結: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589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