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於7月30日前來藥師公會全聯會,訪問全聯會理事長黃金舜關於「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於上個會期中未能順利立法通過一事。
訪談中,研究員施雅薰指出,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的擬定是否應該以藥事法作為母法進行管理,或另立專法監管?黃金舜表示,根據我國藥事法,無論其成分為化學成分、蛋白質、胜肽、細胞或是基因片段,只要具有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或是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者均屬於藥品。因此,標榜具有療效的再生醫療製劑也該被視作藥品,並受到藥事法管轄。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如另立專法的方式,試著讓再生醫療製劑可以與藥師監督用藥的職權脫鉤,將製造再生醫療製劑的管理與使用具人為操作的空間,恐被不肖業者利用、謀取暴利,罔顧病患的用藥安全。
施雅薰提出,關於另立專法的存疑,擔憂藥師過往的專業訓練中,缺乏再生醫療製劑相關的知識傳授,可能有專業不足之虞。黃金舜認為,再生醫療製劑是一項嶄新的醫療科技,無論是哪個行業,過去都未有受過相關訓練。因此,除了再生醫療製劑相關的設計、效能驗證、製造、品質系統、供應、儲存、運送、臨床使用、不良反應及上市後追蹤,仍與藥師的專業領域息息相關、不可缺乏藥師的專業。藥師的教育訓練也應該因循醫療方式的進步進行調整,將人類細胞治療、生物製劑等技術納入課程內容當中。
未來,再生醫療製劑實際進入市場後,是否需要輔助藥局販售的設備與模式調整等,黃金舜則表示,應待立法審核通過,有比較詳細的規範後再行議決。
↑資策會於7月30日拜會全聯會,關切有關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理事長黃金舜認為,基於安全考量,再生醫療製劑需由藥師專業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