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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109年8月20日起將於全球資訊網公布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下稱特管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訂「於5年內不予特約之地址」,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於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機構設立許可或籌備開業階段時先行查詢,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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