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11月5日召開第10屆第二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內政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會中論及藥師使用採血筆相關規定,特整理相關資訊供讀者參考。
該次會議中,立法委員黃秀芳對衛福部次長石崇良提出質詢,指出目前藥師進行藥事照護業務時,會需要血糖、血壓、心跳數等健康資料,卻不能使用簡易式採血筆獲取血糖資訊。今年衛福部已將「攜帶式血糖機驗血糖」等輔助性醫療行為納入「長期照護給付及支付標準」中。然而藥師部分,卻仍維持2008年時的見解,規定藥師僅能在「向銷售對象示範儀器操作」時使用採血筆,實際進行藥事照護時,仍無法使用相關設備,與實務上有落差。此顯有調整空間,故建議衛福部積極研議,調整相關法規。
對此,石崇良回應,相關規定始終未修正的原因在於,主管機關擔心藥師於不特定場所或社區藥局內,針對不特定人實施血糖檢驗,恐有違反「醫師法」第廿八條之虞,還需進一步研議。
對於委員的質詢,全聯會敬表感佩與贊同,近年來長照需求日益增加,法規上藥師可接受長照訓練,並投入長照工作,社區藥局亦可申請成為長照據點。藥師公會全聯會更向衛福部提出「長照2.0用藥相關問題計畫」。這都可以看出,藥師在長照中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且政府與社會大眾均認可,在社區中進行藥事照護的必要性。
相關法規函釋確實有與時俱進的必要,建議主管機關能修正過往解釋,在權衡各職業別、法規與實務的狀況下,認定當藥師針進行藥事照護業務時,適度使用簡易式採血筆,無違反醫師法第廿八條。
↑立委黃秀芳(左)於11月5日的立法院聯席會議,質詢衛福部次長石崇良(右)有關藥師使用採血筆適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