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本會林憶君副秘書長,針對藥師使用採血筆法規問題投書發聲!
目前藥師在販售血糖機時,可合法使用採血筆;但在進行藥事照護,若使用採血筆,卻反會被認定違反醫師法28條,構成密醫罪。
沒有即時血糖資訊,藥師就很難現場針對個案的用藥狀況作出正確判斷與建議,但實務上,又不可能僅為了獲取血糖資訊,而隨時配有護理師或醫檢師。
參照國外輔助性醫療的法制,在美國、澳洲、英國等國,藥師是可以使用採血筆,在加拿大與馬爾他等國,還可進一步進行糖化血色素檢查。讓藥師在社區端找出糖尿病或三高病患,以最低成本為公衛帶來最大貢獻。
因此全聯會呼籲:「放寬採血筆使用規定,若藥師於進行藥事照護業務時,使用採血筆,無違醫師法第28條。」
投書全文: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416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