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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法規宣講 避免藥師誤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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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精進管制藥品管理與專業人員知能,台南市政府衛生局於12月5日在林森辦公室辦理「109年度管制藥品管理法規宣導講習」。為機構及業者彙整常見違規項目及注意事項,加強提升管制藥品管理相關法規、實務管理、申報作業及相關證照之認知並促進雙向溝通避免誤觸法規而受罰,期望明年1月能順利完成管制藥品申報。

108年度地方政府衛生局及衛福部食藥署執行管制藥品實地稽查違規項目依序如附表。

108年度管制藥品違規案件中,管制藥品簿冊管理為榜首,該如何有效管理避免誤踩法規?「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後段:需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及結存情形。任何管制藥品的收入(購買、受讓、查獲減損)、支出(調劑、轉讓、銷燬或減損)皆須與憑證、處方箋、單據符合,並詳實登載每日收支結存情形且與實際數量符合。其收入及支出資料,包括收入或支出之日期、原因、數量等也需登載在簿冊,例如:有調劑1~3級管制藥品,應逐日詳實登載病人姓名(或病歷號碼、飼主姓名)及其領用量。

預先調配管藥數量可否登錄簿冊?答案是不行。「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3條」:此準則所稱調劑,係指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患取得藥品間,所為之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再次核對、確認取藥者交付藥品、用藥指導等相關之行為。「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6條」:此準則所稱調配,係指調劑作業過程中,依處方箋內容選取正確藥品、計數正確數量、書寫藥袋或貼標籤、包裝等過程之行為。依據前述準則,預先調配僅為調劑過程中一環節,因此預先調配管藥數量,不可登錄在簿冊上,應於調劑程序完畢後依「藥師法第18條」於處方箋簽名蓋章,添記調劑年、月、日後,再逐日登錄於簿冊上。


↑台南市政府衛生局於12月5日辦理「109年度管制藥品管理法規宣導講習」。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