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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國民健康署戒菸服務新契約有關的重要事項-戒菸服務特約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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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國民健康署戒菸服務新契約有關的重要事項-戒菸服務特約藥局】

國健署修正「醫事機構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為「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已於109年12月31日公告在案,並已於110年1月8日將修正之「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寄送各戒菸服務特約藥局辦理換約;新契約一期三年,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特此轉知各戒菸服務特約藥局幾件新契約有關的重要事項如下,請務必撥冗詳細閱讀。

 

戒菸服務特約藥局

  1. 請各戒菸服務特約藥局於110年2月9日前(郵戳為憑),將國健署寄發之二份契約書用印後,一份以掛號寄回臺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289號5樓「戒菸治療服務與管理窗口」(電話:02-2351-0120),以完成換約程序。
  2. 逾期未寄回之機構,視同其無意願續辦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國健署將自110年4月1日起停止補助該機構提供戒菸服務之費用。
  3. 「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下載網址: https://reurl.cc/Xe6YDR     

 

爰110年起修正適用之「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第5條第2項增列規定略以:【調劑於藥局為之時,限由戒菸服務特約藥局或契約調劑藥局辦理】,戒菸服務特約醫療機構如需釋出處方,請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1. 釋出之處方箋請加註以下參考文字【請注意!!本釋出處方箋限由戒菸服務特約藥局或戒菸輔助用藥契約調劑藥局調劑,不具該二種資格之藥局,調劑本處方有關之任何費用,國健署均不予補助。】。
  2. 因處方箋未註明上述意旨之文字,致不具前揭資格之藥局,因不知情而調劑,其申報之藥事費用,由釋出處方之醫療機構負擔,國健署將由該醫療機構申報之補助費用扣抵。

 

 

                              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

修正前

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

醫事機構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

第五條

    乙方於接受服務對象符合使用戒菸用藥時,應依其藥物之性質及藥事法令有關調劑之規定辦理。

    前項調劑於藥局為之時,限由戒菸服務特約藥局或戒菸輔助用藥契約調劑藥局(以下簡稱契約調劑藥局)辦理。

    戒菸服務特約醫療機構釋出處方箋時,應加註限由前項藥局調劑,否則不予給付補助相關費用意旨之文字;未加註者,經非屬第二項藥局調劑而申報之費用,由該機療機構負擔。

    戒菸服務特約藥局應備有甲方補助之各種戒菸用藥;乙方因藥品品項不足,致無法提供完整調劑時,應即告知服務對象,並宜轉介至其他戒菸服務特約藥局或契約調劑藥局。

第五條

    乙方應依醫藥分業規定,提供戒菸治療藥物予服務對象。未備有戒菸治療藥物者,應以交付處方箋方式由全民健康保險合約藥局代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