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社區廣篩政策,食品藥物管理署於6月11日核准三款新冠肺炎居家快篩試劑,列為第三級醫材,預計於一週內抵台。根據法規,第三級醫材可開放擁有醫材商執照的業者在實體店面販售,包括有許可執照的藥局,但禁止於網路上販售。違者將違反醫材法第18條,並可依同法第70條開罰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簡任技正林欣慧表示,居家快篩試劑須考量保存與運送的問題,台灣過去並沒有類似的產品,因此未開放於通訊交易通路上販賣。根據法規,醫材若要在網路上販售,必須被列入「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然居家快篩試劑並不在公告品項中。她也提醒,獲准專案進口的居家快篩試劑抵台後,還須製作中文標示與仿單(說明書),建議販售業者在販售前,應製作說明書與操作影片,於民眾購買時提供衛教,確保民眾正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