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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來文,「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二條,業經本部於110年7月2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100972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前揭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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