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戒菸服務補助計畫作業須知」修訂之生效日期,國民健康署業以111年1月20日國健教字第1110760041號函通知所有合約機構;前開函文說明二、(二)第二章戒菸服務注意事項,戒菸治療療程個案紀錄表增列文字誤植,應為「初診第1次用藥以2週為原則」。
戒菸VPN系統修改「連續兩次就診處方或調劑之輔助用藥,不得重疊七日(含)以上」、「戒菸衛教比照戒菸治療之二次服務間隔須四日(含)以上」、「增列三及六個月追蹤個案無人接聽電話時,應於戒菸資訊系統之「訪談摘要」欄位,載明撥話時間及電話號碼」等功能。
此次修改涉及個案就診間隔,故請機構盡早將2月個案收案資料上傳完畢。使用戒菸VPN系統批次上傳及webservice詢問個案是否能收案功能之機構,請進行機構資訊系統之修改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