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免於藥品非法流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月4日發函至藥師公會全聯會、各縣市衛生局等,請其轉知轄內藥商及所屬藥師會員,藥商買賣藥品應確實遵守藥事法規定。
按藥事法第49條之規定,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之藥品或醫療器材。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本法第49條所稱不得買賣,包括不得將藥物供應非藥局、非藥商及非醫療機構。違者可依同法第92條,處新台幣3~200萬罰緩。
食藥署表示,藥商於批發售賣藥品時,應確認購買者之身分,相關醫療機構及藥事機構等身分及開業狀態,可至衛生福利部藥事查詢系統(http://ma.mohw.gov.tw/masearch/)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