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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預告訂定化粧品登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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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於11月1日預告訂定「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及「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四項草案。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條、第5條及第9條規定,自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日起,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及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完成產品登錄;國內化粧品製造工廠應聘請藥師或具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駐廠監督調配製造;另化粧品業者及學術研究機構因申辦查驗登記或研究試驗需要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原稱:含藥化粧品)得向食藥署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而國人自國外攜入特定用途化粧品於公告限量下,海關得逕予放行。
預告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廣納各界意見。詳細預告內容可於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 首頁 > 公告資訊 > 本署公告)查詢。
食藥署表示,「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規範產品登錄應登錄之項目、內容、程序、變更、效期、廢止與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在上述規定自生效日起,製造或輸入業者未完成產品登錄或登錄資料不實等情事,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法第4條規定。
食藥署指出,化粧品登錄制度,有利政府與業者管理產品上市狀況,及使消費者了解所使用化粧品之相關資訊,以及國內化粧品製造工廠聘請藥師或具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駐廠監督調配製造,將能提升我國化粧品製造流程之安全及衛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