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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來文,「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302123號公告修正發布,並溯及自中華民國111年7月10日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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