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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來文,檢送本部修正之「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品處方使用規範」及「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處方審查作業」(如附件1及2),並自112年2月1日起實施,請轉知愛滋診療醫師依修訂之作業規範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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