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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來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以衛部保字第1120106367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2年3月1日生效,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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