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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辦理「108年新北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人醫療服務計畫遴選特約藥局調劑業務」公告案(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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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辦理「108年新北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人醫療服務計畫遴選特約藥局調劑業務」公告案(第1次)

 

法務部矯正署女子看守所辦理「108年新北地區矯正機關收容人醫療服務計畫遴選特約藥局調劑業務」內容要項如下:
一、 合作藥局須與健保局為特約健保藥局,並有藥師執業。
二、 承作本次招募主體健保醫療業務醫院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參與院所: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中英醫療社團法人中英醫院、康健診所、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金山分院)及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參與院所: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永和耕莘醫院、永生牙醫診所),故與本區矯正機關配合之藥局須配合該院用藥準則。
三、 新北地區矯正機關與健保局簽約之合約期效為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故與本區矯正機關簽約藥局合作時間同上。
四、 藥品調劑所衍生之藥物採購費、執業所得及藥事服務費,由該簽約健保藥局自行向健保局申報,本區矯正機關不支付相關費用。
五、 參加投標之廠商(藥局)請提供本區矯正機關收容人藥品處方箋特約藥局合作計畫書10份,並於簡報及評選當日到場進行15分鐘簡報。
六、 參加投標之廠商(藥局)須檢附書面資料如下:
(一) 藥師證書。
(二) 藥師執業執照。
(三) 健保藥局設立登記。
(四) 合作計畫書10份。
(五) 委託授權書正本(負責人親自出席者免附)
七、 收件截止日期:企劃書1式10份及投標文件須於107年12月19日17時前,置於同一標封以專人或郵遞送達至本所總務科收發,逾時不予受理。
八、 資格審查及簡報日期:107年12月20日(星期四)上午10時。
九、其餘請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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