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醫院第二階段資格審查申請,延長至3/29(五)前,
請以正式函文(郵戳為憑)函覆本會申請藥師名單, 並將資料上傳至審查系統。
※「地區醫院」醫療服務提供者資格
1. 醫院資格:具有可執行臨床藥事照護之藥師。
2. 執行藥師資格: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A. 具藥師資格並於醫院執業年資累計滿2年,或臨床藥學士/碩士班臨床藥學所/醫院藥學組畢業。
B. 實際提供藥事照護:須提出「過去一年中」至少20筆門診或住院病人實際照護的病歷或相當之臨床藥事照護相關紀錄為佐證。
●有關藥事照護服務紀錄「過去一年」時間為:106年12月01日~10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