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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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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勞動條件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診所藥師委員會 擬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09月08日

1. 受僱藥師執業多為繼續性工作,為不定期契約形式,雙方應簽定契約。

2. 勞基法第84之1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責任制行業,藥師並不適用。

3. 勞健保投保薪資要依法核實申報。

4. 勞退提繳和勞保、健保的投保薪資,三者級距與上限都不相同。

5. 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須具備勞基法第15-1條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條款才有效,即違約金之約定須符合下列要件:

5-1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5-2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上述合理補償亦可議定為簽約金)

     另外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契約,勞工免負違約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6. 事先約定好報備支援的權利,如果雇主不同意,可請其說明原因,並要求相對補償方式。

7. 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若有調移都必須於班表中明確排定。(醫療服務業屬四週變形行業)

8. 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日出勤是否有依法給付加倍工資?

9. 法定休假是否依法給假?請假程序為何?休假方式如何行使?如何排休?如何代班?若請求支援如何給付工資?換補休比例為何?應休未休如何折算資?

    若為部分工時要依實際工作樣態與工時比例約定每一休假日時數。

10.契約中應就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加班起算時間、加班費的計算方式等作出明確約定。

11.福利事項並非法律強制規定,要靠自己去爭取,必須協商入約方有保障,雇主才有給付義務)

  1. 加薪方式
  2. 年終獎金(例如:最好能約定年薪13個月並寫入契約中)
  3. 公會年費
  4. 持續教育費用
  5. 三節獎金
  6. 其他福利……

12.應徵門前藥局負責人要慎思,其背負相當之法律責任。

13.勞動契約最好要白紙黑字(書面約定,一式兩份,勞雇雙方各自留存),若以口頭約定則建議錄音存證。

 

貼文者:[Water/診所藥師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