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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會「再生醫療藥師認證辦法」及「再生醫療藥師課程施行辦法」

關鍵字搜尋(訴銷、廢止許可證;藥品品項異動;價格調整;藥品安全資訊風險溝通表;藥品包裝變更)

一、依據本會113516日第15屆第8次理監事暨25縣市藥師公會理事長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二、為鼓勵藥師瞭解進而投入再生醫療相關領域之工作,本會於1131月籌辦「再生醫療藥師課程」並頒發第一批完訓證明。後續為廣開課程藉以提升藥師在再生醫療領域之影響力,本會建議可由有意願之縣市公會及單位自行辦理。

三、惟後續辦理需遵守本會所訂定之旨揭規範,後續若貴會有意願辦理,可邀請本會為共同主辦單位,由本會派員處理考試事宜,以確保所培育再生醫療藥師及藥劑生之品質,但不補助相關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