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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藥師送藥到宅僅限於藥事人員執業登記機構之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跨行政區域送藥到宅,不得為之。

關鍵字搜尋(訴銷、廢止許可證;藥品品項異動;價格調整;藥品安全資訊風險溝通表;藥品包裝變更)

公告事項:

轉知衛部醫字第1071663333號函說明部分(如附件)

依「優良藥品調劑作業準則」第3條規定:「本準則所稱調劑,係指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患取得藥品間,所為之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再次核對、確認取藥者交付藥品、用藥指導等相關之行為。」;同準則第4條規定:「本準則所稱藥事作業處所,係指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醫療機構藥劑部門及藥局。」

調劑」是一連續(串)之行為該行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藥事人員為之惟不限由同一名藥事人員或需於同一處所完成所有作業

(二)受理處方箋藥品調配或調製作業:應於藥事作業處所為之

(三)確認取藥者交付藥品作業:

1)其過程無涉及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第三部:運銷)

2)不限於藥事作業處所惟如送藥到宅則僅限於藥事人員執業登記機構之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

(四)綜上藥局可以受理不同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之病人處方箋惟確認取藥者交付藥品如為送藥到宅則僅限同一直轄市行政區域爰藥事人員跨行政區域送藥到宅為違反藥師法第11條之規定

藥師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略以、、、,執業登記於醫療機構或藥局之藥師,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藥事照護相關業務所稱藥事照護相關業務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其職則如下:「(1)為增進藥物療程之效益及生活品質考量藥物使用情形及評估療效之藥事服務事項2)於醫療機構護理機構藥局或依老人福利法所定之老人福利機構執行藥品安全監試給藥流程評估用藥諮詢及藥物治療流程評估等相關藥事服務事項」爰如藥師以執行藥事照護相關業務之名實際執行調劑之業務則違反藥師法第11條之規定

五、藥師執行藥事照護服務如涉送藥到宅請勿踰越執業登記處所之行政區域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