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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以衛部保字第1101260152號令修正發布,除第二部第一章第一節門診診察費,自110年3月1日生效外,自110年6月1日生效,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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