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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來文,「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以衛部保字第1121260222號公告修正發布,並定自112年7月1日生效,茲檢送公告影本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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