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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來文,行政院於112年9月12日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本次修正品項中第七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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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來文,行政院於112年9月12日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本次修正品項中第七項修正:「刪除第四級管制藥品第10項『氯二氮平(Chlordiazepoxide)』及同級第52項『苯巴比妥(Phenobarbital)』備註欄有關該成分複方製劑之不適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列管規定等文字內容」自112年12月1日生效,餘第一項至第六項自112年9月12日生效,請查照並惠轉貴屬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