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全民健康保險提升醫院用藥安全與品質方案」,111年預算分配部分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其餘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3月6日健保醫字第1120103392號公告辦理。
二、旨揭方案修訂重點摘述如下:
(一)預算分配:
1. 111年預算編列8,000萬元,醫學中心與區域醫院為5,600萬、地區醫院為2,400萬元。
2. 112年預算編列9,000萬元,醫學中心與區域醫院為6,300萬、地區醫院為2,700萬元。
(二)增訂本方案之申請資格及退場機制:
1. 增訂「醫療服務提供者資格」,摘述如下:
(1) 醫院及參與藥師須二年內未曾涉及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八至第四十條所列違規情事之一者;前述違規期間之認定,以保險人第一次發函處分之停約或終止特約日起算(含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尚未執行或申請暫緩處分者)。
(2) 執行「一般病床臨床藥事照護」之地區醫院:具有急性一般病床或精神急性一般病床(以上皆含經濟病床),並配置有持續參與該病床臨床藥事照護之藥師。
(3) 執行「一般病床臨床藥事照護」之藥師:過去1年內,實際參與一般病床團隊照護至少6個月,且須提出6個月中,至少20筆的住院病人實際照護的病歷或相當之臨床藥事照護相關紀錄為佐證。
2. 增訂「退場機制」:參與本方案之醫院、藥師,如經保險人查察有違約並遭停止特約以上處分者,自保險人第一次處分函所載之停約日起即停止執行本計畫(含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尚未執行或申請暫緩處分者),且次年度亦不得參與本計畫。
(三)地區醫院擴大照護對象:
1. 住院部分:
(1) 新增「重症加護臨床藥事照護費(每日)」:參照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規定,每次介入至多申報3日,每人日支付250點。
(2) 新增「一般病床臨床藥事照護費(每日)」:每位病人每次臨床藥事照護介入紀錄至多申報1日,住院30日以內者,每次住院至多申報3次,超過30日者,超過部分每30日內至多申報1次之臨床藥事照護費,每人日支付220點。
2. 門診部分:照護對象修改為「門診病人經藥師查對個案處方或查詢雲端藥歷,發現有用藥或處方不適當者,提供臨床藥事照護,並經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始得於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登錄個案臨床藥事照護介入種類及於病歷記載相關照護內容並申報,每件支付200點。
3. 地區醫院登錄VPN之畫面「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是否接受」分列各職類人員。
(四)調升P6301B「重症加護臨床藥事照護」及P6302B「門診臨床藥事照護費」支付點數,分別為250點及200點。
(五)有關方案中預算分配修訂建議實施日期為111年1月1日,其餘修改部分建議實施日期為112年1月1日。
附件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3月6日健保醫字第1120103392號函文
附件二、全民健康保險提升醫院用藥安全與品質方案112.3.6更新 (PDF)(WORD)